吉林省家政服務行業的相關規定
為了促進吉林省家政服務業的發展,適應家務勞動社會化的要求,規范家政服務經營行為,保護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和家政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約。
第一條 為了促進吉林省家政服務業的發展,適應家務勞動社會化的要求,規范家政服務經營行為,保
護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和家政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
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約。
第二條 家政服務行業的宗旨:要以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滿足群眾生活質量
提高的家政需求為目標,以有效開發利用家政服務資源為手段,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家政服務,逐步在全
社會形成事有所便、難有所幫、居有所安、閑有所樂、病有所醫、學有所教、老有所養、貧有所濟的為民、
便民、利民、安民的家政服務體系,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家政服務業的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行約。
本行約所稱的家政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以家庭事務為服務內容的有償服務,包括家庭保姆、
家庭教師、家庭助老、家庭衛生、家庭診病、家庭護理、家庭游樂、家庭理財、家庭裝璜、家庭搬遷、家庭
維修、家庭法助、家庭購物、家庭理發、家庭婚介、家庭保衛、家庭運輸、家員接送、家庭經營、家庭咨詢
以及其他有償家庭服務活動。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家政服務業的主管部門;勞動、民政、工商、物價、公安、
教育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政服務業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希望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和扶持家政服務業,促進家政服務業和社區服務業協調
發展。
第六條 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重的原則。
家政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信用和安全、方便、互利的原則。
第七條 本行約所稱的家政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與
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以家政服務為主要經營范圍的企業。
經營者可以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八條 經營者的權利:
(一)依照家政服務合同和行約對服務人員進行管理;
(二)依照家政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2.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3)、(4)、(6)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3.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1)、(2)、(5)項所列行為之一,拒不糾正的;
4.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營者可享受國家對家政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和行業組織所提供的服務。
第九條 經營者有下列義務:
(一)經營者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行約,
嚴格進行自律。
(二)經營者應當對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
同時建立服務人員工作經歷及評價記錄制度;
(三)經營者應當了解服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接受消費者或者服務人員的投訴,協調服務人員與消費
者的關系;
(四)經營者了解服務人員工作情況時,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不得侵犯消費者的隱私。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服
務人員的勞動待遇及工資支付方式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直接與家政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建立服務關系,指派服務人員向消費
者提供服務。
經菅者與消費者應當簽訂家政服務合同,家政服務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者臨
時性家政服務,也可以采取電話、網絡或者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它形式訂立。
第十二條 家政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提供服務的內容;
(三)服務人員的條件;
(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按規定不宜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疾病的。
第十四條 服務人員的權利:
(一)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享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二)服務人員有權了解家政服務合同的內容,要求提供勞動合同和家政服務合同約定的待遇和條件。
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政服務合同內容或者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的家政服務的,應當征得服務人員同
意。
(三)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人員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
1.不能提供合同約定工作條件的;
2.強迫服務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家庭服務事項的;
3.對服務人員有虐待行為的;
4.嚴重損害服務人員人格尊嚴的;
5.要求服務人員從事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的行為的;
6.要求服務人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服務人員的義務:
(一)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遵守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規范。
(二)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3.尊重消費者生活習慣,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
4.不得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資格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根據合同約定指派服務人員和提供服務。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如實提供所指派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
道德品行等個人資料。
(二)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服務人員:
1.不符合本行約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合同約定條件的;
2.不履行本行約第十五條義務的;
3.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經營者拒不更換服務人員或者更換后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
(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合同:
1.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2.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3.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消費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經營者支付服務費,不得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應當保障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參加家政服務業協會或學會(以下簡稱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
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協會的職能:
(一)發揮協會的服務、溝通和監督作用,完善行業性自律制度,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
平等競爭,提高家政服務素質,滿足群眾的消費需求,推動家政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二)開展家政理論、家政內容、家政服務技能、家政管理等教育,提高群眾家政素質,不斷改善家
政服務質量。
(三)開展對家政服務業發展方向的調查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幫助企業開拓為群眾生活服務的項目,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的,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服務人員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依照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三)經營者有本行約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四)服務人員有本行約第十六條第二款之(1)規定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
法賠償損失。
(五)消費者有本行約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經營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六)由于消費者的過錯,造成服務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服務人員可以向消費者要求賠償,經營
者應當對服務人員予以協助。
(七)服務人員惡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本行約第七條規定,未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擅自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消費者或者服務人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行約由吉林省家政學學會家政服務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行約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試行。
護家政服務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和家政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
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約。
第二條 家政服務行業的宗旨:要以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滿足群眾生活質量
提高的家政需求為目標,以有效開發利用家政服務資源為手段,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家政服務,逐步在全
社會形成事有所便、難有所幫、居有所安、閑有所樂、病有所醫、學有所教、老有所養、貧有所濟的為民、
便民、利民、安民的家政服務體系,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家政服務業的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行約。
本行約所稱的家政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以家庭事務為服務內容的有償服務,包括家庭保姆、
家庭教師、家庭助老、家庭衛生、家庭診病、家庭護理、家庭游樂、家庭理財、家庭裝璜、家庭搬遷、家庭
維修、家庭法助、家庭購物、家庭理發、家庭婚介、家庭保衛、家庭運輸、家員接送、家庭經營、家庭咨詢
以及其他有償家庭服務活動。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家政服務業的主管部門;勞動、民政、工商、物價、公安、
教育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政服務業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希望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和扶持家政服務業,促進家政服務業和社區服務業協調
發展。
第六條 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重的原則。
家政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信用和安全、方便、互利的原則。
第七條 本行約所稱的家政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與
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以家政服務為主要經營范圍的企業。
經營者可以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八條 經營者的權利:
(一)依照家政服務合同和行約對服務人員進行管理;
(二)依照家政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2.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3)、(4)、(6)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3.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1)、(2)、(5)項所列行為之一,拒不糾正的;
4.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營者可享受國家對家政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和行業組織所提供的服務。
第九條 經營者有下列義務:
(一)經營者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行約,
嚴格進行自律。
(二)經營者應當對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
同時建立服務人員工作經歷及評價記錄制度;
(三)經營者應當了解服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接受消費者或者服務人員的投訴,協調服務人員與消費
者的關系;
(四)經營者了解服務人員工作情況時,不得對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不得侵犯消費者的隱私。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服
務人員的勞動待遇及工資支付方式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直接與家政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建立服務關系,指派服務人員向消費
者提供服務。
經菅者與消費者應當簽訂家政服務合同,家政服務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者臨
時性家政服務,也可以采取電話、網絡或者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它形式訂立。
第十二條 家政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提供服務的內容;
(三)服務人員的條件;
(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按規定不宜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疾病的。
第十四條 服務人員的權利:
(一)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享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二)服務人員有權了解家政服務合同的內容,要求提供勞動合同和家政服務合同約定的待遇和條件。
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政服務合同內容或者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的家政服務的,應當征得服務人員同
意。
(三)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人員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
1.不能提供合同約定工作條件的;
2.強迫服務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家庭服務事項的;
3.對服務人員有虐待行為的;
4.嚴重損害服務人員人格尊嚴的;
5.要求服務人員從事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的行為的;
6.要求服務人員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服務人員的義務:
(一)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遵守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規范。
(二)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3.尊重消費者生活習慣,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
4.不得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資格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根據合同約定指派服務人員和提供服務。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如實提供所指派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健康狀況、
道德品行等個人資料。
(二)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服務人員:
1.不符合本行約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合同約定條件的;
2.不履行本行約第十五條義務的;
3.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經營者拒不更換服務人員或者更換后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
(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合同:
1.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2.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3.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消費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經營者支付服務費,不得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應當保障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本行約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參加家政服務業協會或學會(以下簡稱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協
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協會的職能:
(一)發揮協會的服務、溝通和監督作用,完善行業性自律制度,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
平等競爭,提高家政服務素質,滿足群眾的消費需求,推動家政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二)開展家政理論、家政內容、家政服務技能、家政管理等教育,提高群眾家政素質,不斷改善家
政服務質量。
(三)開展對家政服務業發展方向的調查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幫助企業開拓為群眾生活服務的項目,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的,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服務人員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依照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三)經營者有本行約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四)服務人員有本行約第十六條第二款之(1)規定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
法賠償損失。
(五)消費者有本行約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經營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六)由于消費者的過錯,造成服務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服務人員可以向消費者要求賠償,經營
者應當對服務人員予以協助。
(七)服務人員惡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本行約第七條規定,未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擅自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消費者或者服務人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行約由吉林省家政學學會家政服務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行約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試行。